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81法公246号
彭才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华恒山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本院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向华恒山支付工程款126549.95元及保证金400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99元、申请执行费2431元。并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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