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涉鉴定类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存在当事人单方委托公信力不足、重复鉴定当事人诉累增加、诉中鉴定审理周期过长等问题,极大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为认真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努力把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浪河法庭积极落实“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以鉴促调,以调促执,以鉴定程序前置“小切口”推动纠纷化解效果实现“大提升”。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所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因被告敖某占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中原告陈某与敖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做法
在案件审查阶段,浪河法庭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遂向当事人释明了诉前鉴定的优点及运行流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联系并组织原、被告签订“共同委托诉前鉴定申请书”及“诉前调解申请书”,积极推动诉前鉴定程序。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浪河法庭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通过“微信群发布质证材料”“腾讯视频组织质证”等方式开展诉前鉴定前置程序,并在当天将鉴定所需全部材料报送市法院司法技术室予以委托。
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省务工,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遂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组织双方开展线上调解工作。通过视频连线,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又对鉴定费、评估费及车辆损失出现了新的分歧,保险公司欲再次申请对车辆损失予以重新鉴定。为一次性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对双方争议车辆损失的初次评估结果进行逐项释明,并比照同类案件鉴定情况对双方当事人预期数额及再次鉴定的诉讼成本进行分析,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一次性向原告履行80万元的赔偿义务,被告敖某在线上签署协议后当庭兑现了鉴定费、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自此本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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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自2023年以来,丹江口法院浪河人民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始终坚持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力促纠纷实质性化解,将案件调撤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最大限度实现了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扩散、纠纷不增加,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