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图片新闻

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款项”

来源: 立案庭 时间: 2024-12-20 09:09 点击量: 3223

情侣间的“恋爱消费”,在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A(男)B(女)索要恋爱期间转款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72cbf277ly1gb2rg4rwqmj20b407ejso.jpg

该案中,A诉称,双方于2018年相识,201912月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以结婚为目的向B转账20余万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36月分手,分手后A要求B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及购买物品的价款,经过多次协商,扣除特殊意义的转款,B承诺返还A10万元,并通过微信向A出具欠条,后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A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 B认可该欠条是其通过微信发送给A的,但是是被A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而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A胁迫下出具,亦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证据支持、情感因素、未来关系的影响、社会舆论等方面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B当庭向A返还赠与款5.6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鼓励正常的交往行为,男女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情,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对于金额较大或较为贵重的礼物,如房产、汽车或者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立,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如一方认定为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应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附言等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了确认。收款方如不能对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以双方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官建议

情侣在处理感情时应保持理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度表达情感,避免因一时的虚荣心而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负担。为了避免男女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