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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组织卖淫罪,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安全长城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4-07-09 08:55 点击量: 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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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作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犯罪行为,其存在污染了社会风气,阻碍了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7月3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组织卖淫罪,魏某某、蒋某某、代某某等人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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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丹江口市某酒店经营沐足保健服务店,被告人魏某某、蒋某某等人担任主管负责值夜班,协助前台和营销工作。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商讨后,在该足浴店增加名为养生服务实为卖淫活动的项目,组织多名“养生技师”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非法获利累计5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到2022年9月在丹江口市某足浴城担任店长期间组织养生技师为顾客提供服务,非法获利累计6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蒋某某、代某某等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卖淫嫖娼等现象是危害社会的“毒瘤”,往往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如敲诈勒索、抢劫、强奸等,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净化社会风气,共建平安家园。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最好的保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下一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为营造健康、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辖区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