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一拍两散,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抚养费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六里坪人民法庭联合均县镇派出所诉前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先生和柯女士在外省务工时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的柯女士带着女儿返回老家均县镇居住。李先生思念孩子却无法相见,私下里找到柯女士协商无果后遂向六里坪法庭求助。

受理案件后,法庭干警先安抚李先生的情绪,随后组织人员前往均县镇进行了走访调查。经了解,李先生与柯女士就小孩的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三岁的女儿。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庭干警联合均县镇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就《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向双方释明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

一方面向柯女士释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双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劝诫双方放下情感恩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抚养费,积极履行家长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干警的悉心调解,李先生最终同意由柯女士抚养、监护女儿,柯女士也表示将积极配合李先生行使探视权。


法庭干警组织双方签署诉前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感情的破裂、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对于父母而言,应当坚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切勿让成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牵扯到孩子,避免因家庭不完整和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律平等地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但并不意味着鼓励、提倡未婚生育。未婚男女应树立正确婚恋观,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若选择了未婚生育,父母之间应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确定孩子的抚养、探望、教育等问题,减少父母的感情纠葛给非婚生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努力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