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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协同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5-08-27 17:20 点击量: 4001

丹法〔202559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协同机制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整体合力,助力僵尸企业高效出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工作要求,切实将审判管理的工作思路由立、审、执分类管理向立、审、执、破一体化建设转变,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全流程推进立审执破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权益保障原则。人民群众提起诉讼的目的,既在于确认权益,更在于实现权益。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诉讼链条全流程的每个环节都与此密切相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坚持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各庭室要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注重案结事了,注重纠纷实质性化解和即时履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和执行案件增量。

3.坚持协调配合原则。建立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立案、审判、执行统筹兼顾,形成在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扫除障碍的工作模式。执行局、民二庭依托执破融合机制,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僵尸企业出清

4.坚持会商研判原则。由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部门建立每季度定期工作会商制度,通报情况、共享信息、强化协商,重点解决影响立审执破协调配合顺畅运行的带有普遍性的阻滞性、机制性问题,重点研究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等具体性问题。如遇重大敏感案件,会商研判会随时召开。

二、立案程序

1.加强地址确认。诉讼立案部门应向诉讼当事人各方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真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为审判、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向法院同步提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得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为由而拒绝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提示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在受理案件时,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对于有明确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应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3.主动靠前识别。立案部门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有涉众型案件,且既有诉讼案件又有执行案件的情况时,要主动与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对接,尤其是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要提醒执行部门预先留出案款分配份额。

三、审判程序

1.送达地址再确认。承办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应当将查明当事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作为法庭调查内容,固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住址,并用括号注明系确认地址。

2.督促履行。民事审判部门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全面展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根据,充分阐述法律适用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入卷备查。

3.提升诉中调解自动履行率。民事审判人员应注重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告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保障性条款或违约条款。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承办法官要督促债务人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告知债务人延期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

4.强化裁判可执行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支付利息的,应当明确计算利息的基数、利率、起止时间。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标的物的具体特征以及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时间、地点、内容、具体措施等。

5.加强判后释法答疑。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提出质疑的,审判部门要认真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同时告知当事人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判后答疑工作形成笔录留卷备查。

四、保全程序

1.建立保全团队。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保全团队,负责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和办理。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诉前保全,由保全团队依法作出裁定。

2.明确保全责任。诉前保全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立案部门接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后,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移交保全团队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团队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送达。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后,收到的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续封、变更保全申请及保全裁定的复议由审判部门审查。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财产查控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全申请由审判部门做出保全裁定后交由立案庭立执保案号,并移交审判庭实施。

3.规范保全程序。要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4.明晰保全财产及保管责任。保全文书要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的数量、特征、产品名称、存放地等必要信息,并明确保管人和保全期限。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要明确债权的数额、有无争议、是否到期或者相关特征。

5.加强保全街接。采取保全措施的部门应将保全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系统,并随案流转保全材料和文书。

五、执行程序

1.告知执行风险。移送执行的庭室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下落等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执行不能风险。

2.加强对执行立案核查。执行案件立案前,执行立案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移送执行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合并执行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合并执行条件的,裁定合并执行。

3.强化执前和解。积极探索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针对有财产保全的、有抵押物的案件,或有调解基础的系列、关联执行案,将和解前置于执行程序之前,源头上降低执行实施案件增量,降低化解纠纷时间、费用成本。

4.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终本案件的恢复审查应集约化办理,符合恢复条件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立案;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可按照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处理,源头上减少恢复案件增量。

5.加强执、裁街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在审理中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明显不合理诉求,主动释法明理、告知风险,并配合执行人员做好调解工作,控制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增量。

6.加强执破融合。执行部门与破产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街接,强化信息互通,依托执破融合工作机制,对于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附则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立审执破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执行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

2.本方案审理阶段的各项工作由审管办通过案件评查、案件抽查做出评价,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依据。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20258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