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假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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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持有美元假币的闵某某因缺乏销售假币的渠道,于是与齐某某商议,将假币抵押给齐某某,换取人民币,用来收购民国币,后期,以民国币或成倍的人民币换回抵押在齐某某处的假币。后因闵某某收购民国币未遂,于是两人决定卖掉假币,闵某某明确提出假币过不了验钞机,但齐某某为挽回损失,仍从其保存的“美元”中抽出一部分交给李某某要求其以每张不低于300元的价格兑换人民币。后李某某委托邓某某进行兑换,邓某某将其拿到中国银行查验真伪,银行工作人员鉴定其为假币后当场收缴并移交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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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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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罪名和事实进行举证,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辩护意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通过投机取巧,谋取不义之财,则于法不容。如群众不慎收到假币,应当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使用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