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家店镇各类水果大上市,由于果树大多依山傍水,采摘依靠人力,由此形成了大量劳务关系。如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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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杨某受王某邀请帮忙装卸柑桔,约定工资日结。在装卸过程中,装满柑桔的果筐从高处掉落砸伤杨某,经杨某计算各项损失达十余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王某声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且自己只在第一天喊杨某帮忙,后面是他自愿到场装卸柑桔,不存在雇佣关系。
习家店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辩称是杨某主动帮其务工,双方未签署劳务合同,但证人证言及王某向杨某结算工资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王某未能提供充分安全的保障措施,导致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务期间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被砸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法官说法
1.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县城、乡镇中劳务关系的建立大多是熟人、邻居之间,因此劳务关系的形成大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时法院确认双方是否建立劳务关系主要从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结算等方面综合认定。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如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故意致伤,可以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致伤的也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换言之,为了均衡双方利益及损失,提供劳务一方的过失不能与接受劳务一方过失全部相抵,即便提供劳务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也不能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只是一定比例减轻其责任,只有提供劳务一方故意导致损害结果的,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才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