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作用,2024年12月16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市纪委监委组织监察人员、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干部职工、丹江口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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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83.430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双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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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庄严肃穆,气氛凝重,随着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的逐步推进,清晰再现了被告人张某如何一步步沦陷于利益诱惑,最终背弃理想信念,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让旁听人员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深刻教训,真正体会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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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如清风常拂面,贪似毒药蚀灵魂”。庭审结束后,现场党员干部深受触动,纷纷表示,通过“沉浸式”体验审判氛围,“面对面”倾听违纪违法者的内心独白,更进一步理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含义,在今后工作中将以案为鉴,坚持廉洁自律,知纪、明纪、学纪、守纪,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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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丹江口法院将持续加强旁听庭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让更多人参与到司法公开工作中来,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努力弘扬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