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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请执行人张穗峰与邱彩霞及胡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17-07-31 16:03 点击量: 32194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81法公189号

邱彩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穗峰与你及胡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81执恢9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你应在三日内向与被执行人胡新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穗峰支付借款本金36万元,其中16万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剩余20万元从2013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300。此外,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81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对你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大坝一路北侧幢号:1,单元2,房号:,601,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C20120556)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建军

电 话:1816319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