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司法权威,以“真金白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民生期盼”,11月28日,丹江口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从物业费纠纷到劳务报酬拖欠,从邻里赔偿到抚养费支付,执行干警带着“维护司法权威、兑现群众权益”的决心,以雷霆之势向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亮剑”,用实际行动让司法温度直抵民心。

11月17日,共五起物业费纠纷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总金额约三万元。该批案件均属涉民生小标的执行案件,其中被执行人徐某因对物业服务不满,长期拒缴约四千余元物业费,情绪抵触明显,成为此次执行中的重点个案。

为推进案件实质化解,执行法官于11月28日早上七点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开展现场执行。徐某起初态度强硬,声称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并未机械推进强制执行,而是在楼道现场组织起一场“临时调解”:先耐心听取徐某陈述的停车管理、卫生清洁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待其情绪平复后,再从法律角度说明拒不履行可能引发的失信惩戒、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等后果,同时引导物业公司现场回应、承诺改进服务,既实现了债务清偿,也缓和了双方对立。其余四案亦在同步开展的查控、约谈与协商中陆续履行完毕,五起纠纷全部实现案结事了。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通过合法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切勿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消极对抗。





此次执行行动涉及案件23件,涉案标的总额209.6万元。当天共拘传16人,当场履行51.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8件,和解金额76.2万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5人。
下一步,丹江口法院将持续开展“拉网式”执行行动,将常态化执行与专项执行行动相结合,不断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惩戒力度,积极兑现生效文书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