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81法公193号
黄朝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你、被执行人孙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81执555号强制执行通知书,你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孙瑞华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64元、公告费860元、执行费98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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