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筑牢耕地保护防线,近日,丹江口市法院习家店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成功化解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实现矛盾的就地调处、就地化解。
2010年,习家店镇某村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荒山、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土地范围含有耕地35亩及林地荒山共计100亩土地承包给王某。王某按期交清前十年承包
费用后,至今未向村委会按期缴纳后续承包费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而成讼。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关乎农业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深入现场查明事实,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1月14日,承办法官将法庭开进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就地开展巡回审理。
![承办法官将法庭开进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就地开展巡回审理。_副本.jpg 承办法官将法庭开进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就地开展巡回审理。_副本.jpg](/upload/image/20241118/6386754500606016934504569.jpg)
经开庭调查,被告王某承包土地系用于养殖并且在土地上建有临时建筑物。为进一步查清涉案土地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要求原告调取并提交涉案100亩土地性质规划图,在庭审后现场对100亩土地对照图纸一一核对勘察,并向周边群众进行询问了解,最终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及土地实际耕种情况。
![承办法官现场勘查案涉土地四至界限及实际耕种情况1_副本.jpg](/upload/image/20241118/6386754502034979445457097.jpg)
![承办法官现场勘查案涉土地四至界限及实际耕种情况2_副本.jpg](/upload/image/20241118/6386754502039659448823660.jpg)
在全面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从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付清拖欠的承包费8000元,并承诺承包期间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当年的复绿法规。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有助于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下一步,丹江口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司法助农触角,积极开展涉农、涉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筑牢土地保护的法治屏障。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些法律法规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