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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5-08-27 17:18 点击量: 3148

丹法〔202558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

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估采用红蓝灯制度,即对评估结果采取红、黄、蓝进行标注,红色代表影响重大或禁止作为;黄色代表影响较大或谨慎作为;蓝色代表影响轻微或可以作为。

第二条 涉企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为责任主体,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全过程和司法公开各个环节,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独立评估。庭长、分管院领导承担审批责任,重大事项由院长审批后,由承办法官在内网流程中填报后,评估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指引

第三条 立案部门承办法官自收到案件1日内审查及时立案的程序及必要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标识为红色:

1)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2)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3)影响本地区域支柱产业甚至波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标识为黄色:

1)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2)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3)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4)将影响企业融资上市的;

5)影响企业对外合作;

6)影响企业商誉的;

7)影响企业贷款发放的。

3.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标识为蓝色:

1)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涉企案件;

2)企业自愿调解的;

3)原、被告双方有一方为银行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4)其他普通涉企案件。

第四条 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环节,承办法官均需要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对企业生产评估情况前后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应规定采取措施并存卷佐证。对企业自评与法官评估分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院庭长审核并备案。

1.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向企业发放《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告知书》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自评表》,立案人员在收到涉及企业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分级评估。对红色、黄色标识案件,积极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努力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蓝色标识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和解等多元解纷方式,调解不成再进行立案。

2.立案后,承办法官应在收到企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自评表》和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五日内审查认定。

3.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向当事人发放《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提示函》,对红色标识案件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黄色标识和蓝色标识案件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引导当事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分级评估处置。红色标识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审议。黄色和蓝色标识案件在处理中应积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庭室会议讨论会商,汇集集体智慧,必要时申请审委会审议。

5.执行阶段,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分级评估处置,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对红色标识案件,应绝对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黄色和蓝色标识案件,尽量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积极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让企业在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不因涉执行问题受到差别对待。

6.积极落实判后答疑工作,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主动联系属于四类案件的、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案件上诉、申诉或者信访可能性较大及其他应该答疑的情形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开展答疑,及时回应当事人合理关切。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五条 司法公开时,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的裁判文书公开进行评估,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对涉及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第六条 严格涉企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告知书

2.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提示函

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2025827日    


附件1: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告知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我院试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告知。

1.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对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级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2.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全程协同的原则。将经济影响评估结果分为红黄蓝三级。红色定性为影响重大,应当绝对审慎采取不利于企业的司法措施,并向市委报告。黄色定性为影响较大,应当审慎采取司法措施,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蓝色定性为影响轻微,应当依法采取司法措施。标注为黄色和红色案件同步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上提起监管。

3.涉企案件当事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自评表并提交佐证资料。

4.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环节,承办法官均需要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对企业生产评估情况前后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应规定采取措施并存卷佐证。对企业自评与法官评估分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院庭长审核并备案。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标识为红色:

1)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2)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3)影响本地区域支柱产业甚至波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标识为黄色:

1)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2)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3)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4)将影响企业融资上市的;

5)影响企业对外合作;

6)影响企业商誉的;

7)影响企业贷款发放的。

7.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标识为蓝色:

1)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涉企案件;

2)企业自愿调解的;

3)原、被告双方有一方为银行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4)其他普通涉企案件。

8.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附件2: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提示函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我院对诉讼财产保全事项做以下告知: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保证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工作指引》,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需向当事人发放《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提示函》,对红色标识案件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黄色标识和蓝色标识案件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引导当事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被保全企业需及时向法院提交《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和佐证资料以便法官给评估定级采取对应措施。请确认已阅知上述内容。                 

                          

 

当事人签名:             

 

       


附件3: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

案号及案由


案件当事人

名称


电话


地址


红色

□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影响本地区域支柱产业甚至波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

黄色

□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将影响企业融资上市的。

□影响企业对外合作。

□影响企业商誉的。

□影响企业贷款发放的

蓝色

□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涉企案件。

□企业自愿调解的。

□原、被告双方有一方为银行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其他普通涉企案件。

其他意见


填写说明:1.请按照红蓝黄等级中的内容,勾选符合条件的选项。勾选多项分级默认选择等级较高的分级。2.本表需随佐证资料交人民法院。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