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鄂0381法公247号
尚利、付宏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海煜天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本院报告财产令,责令尚利立即向青海煜天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元及逾期滞纳金,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3126元,付宏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