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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变更保全标的物 “放水养鱼”助力企业纾困

来源: 营商办 时间: 2024-07-04 08:47 点击量: 3124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源头活水”。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一起涉企纠纷保全标的物进行变更,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被告公司在收到本院保全裁定后,立即提出申请解除对公司账户的保全,变更保全标的物。

为此,承办法官同步开展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发现被告公司系本市食品行业龙头企业,公司人员众多,与全国多家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且经营的食品中包含不易于长时间存放的的水产品。如果不立即解除对其账户的保全,会严重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但如果将被告公司全部账户予以解除,则无法实现原告申请的保全内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保全行为对被告公司的负面影响,经承办法官与被告公司沟通后,被告公司提供了足额财产予以置换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基本账户及用于发放工资账户的保全。本院准予被告公司变更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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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变更保全裁定送达至原告公司时,原告公司口头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变更保全标的物。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若不同意被告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仍对被告公司基本账户和发放工资的账户进行保全,会导致本应收回的部分款项无法及时收回,势必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公司出现非正常营业亏损,对后期执行产生阻碍,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经沟通,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变更保全申请予以认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丹江口市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积极回应企业诉求,严格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慎变更保全标的物,不断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松绑”减负,助力企业轻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