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鄂0381法公192号
吴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81执543号强制执行通知书,你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毅偿还借款6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4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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