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丹江口法院紧盯企业司法需求,更多运用和解、调解办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企业营造更有效率、更为透明、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制冷设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冷库设备及冷库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共计2,200,000元。后因货款支付、设备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2024年5月8日,原告湖北某制冷设备公司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湖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9,500元及违约金。湖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湖北某制冷设备公司赔偿损失220,000元。
本案当事人均为企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发现若一判了之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对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庭审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设备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对欠货款的事实无异议。考虑到设备能否正常使用不仅会影响裁判结果,也会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被告所在地实地走访查看案涉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与原告沟通设备现状,寻找化解矛盾的“切入口”。因原告湖南某制冷设备公司在外地,路途不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采用“微信+调解”的方式,通过微信群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细心疏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9,500元。经原告湖南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扣减50,000元后尚欠货款409,500元,目前湖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参与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思想,以“如我在诉”的思想境界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本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生产经营状况,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了涉诉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实现纠纷高效实质化解,为丹江口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