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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身后事”,解决“忧心愁”
——丹江口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审理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来源: 习家店法庭 时间: 2024-05-10 17:48 点击量: 2400

“父债子偿”是我国传统理念,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然而,现代法治观念追求的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只有继承了遗产才有偿债的义务,不能一味的适用“父债子偿”理念。近年来,乡镇居民老龄化逐年严重,个人财产形式多样,围绕遗产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5月9日,习家店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巡回审理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是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型案件。

遗产无人继承 遗产管理人履责防止人去债消

5月9日,习家店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巡回审理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_副本_副本_副本.jpg

李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李某系某银行业务经理。何某为帮助李某完成贷款业务,以自己名义向李某所在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何某将贷款交由李某使用,李某向何某出具借条。2022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但借款尚未偿还,为此何某将李某的前妻和子女起诉至丹江口法院,要求三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但诉讼中李某子女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书。

案件审理期间,丹江口法院已查封李某多个银行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被继承人均不继承遗产,无人管理债务人遗产,分配便无从谈起,何某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经过法官耐心解释,何某提出了指定丹江口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承办法官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何某也提交了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丹江口法院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从便利被继承人遗产的查明、保有、管理和处分角度考虑,最终判决指定丹江口市民政局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延伸审判触角 部门联动破解遗产管理难题

部门联动破解遗产管理难题_副本.jpg

由于财产分散、债权债务管理混乱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突然离世等情况留下不确定的遗产范围与债权债务十分常见,导致遗产无人管理,债权难以实现。审理何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老君殿村的马某也有类似苦恼亲属去世马某是唯一继承人与逝者非直系亲属在提取逝者银行存款时遇到困难

进一步加强协作沟通,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落实,习家店法庭、民政局、镇村干部借巡回法庭契机,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遗产管理人法律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进行解读,就如何促进相关部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加强职能衔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交流并达成共识。

小苦恼关系大民生,妥善处理遗产既关系到遗产处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习家店法庭着眼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积极向外凝聚合力,主动把“坐堂断案”变成“送法上门”,将“身后事”办成“省心事”,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施行后确定的一项新制度。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1.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及申请书的相关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时,申请人应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以及具体要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审理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涉及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公信力等来确定。

人民法院在办理指定管理人案件时,应当对遗产管理人产生的顺位及符合条件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其是否有能力来管理遗产,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最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妥善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指定遗产管理人退出或解任以及另行指定的具体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如果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5.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违反职责的后果?

《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