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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 有线索,请举报!

来源: 执行局 时间: 2024-12-18 09:42 点击量: 3243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81执15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佳佳与被执行人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45463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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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陈立,男,200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蒿坪镇黑垭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8120020807****。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标的款10%;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处并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1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81执924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博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春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春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693547.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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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何春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路12号恒大绿洲A区15栋1704。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10210****。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标的款20%;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处并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5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81执1095号


本院在执行程兵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057125.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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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平,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徐家沟路501号4栋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731111****。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标的款1%;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处并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1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81执703号


本院在执行吕光玉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81261.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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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下绞村3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70406****。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标的款5%;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处并使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1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联系人冯法官,0719-5229086,13886832166。

2.现场举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9-5217222,0719-523555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悬赏公告有效期限:该案件执行完毕止。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其他说明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丹江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