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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来源: 武当山法庭 时间: 2025-06-18 16:44 点击量: 201

监护权既是法定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判决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孩子祖母担任监护人,切实为未成年人实质解困。

【案情简介】

程某(男)与王某(女)于2013年10月生育长子程甲,2014年12月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又于2017年7月生育女儿程乙,2020年2月生育次子程丙。2024年4月王某突然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随之2024年5月,程某又查出身患肾癌,并于2025年3月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后去世,留下三个孩子与年迈的祖父母相依为命。其中,长子程甲还患有智力残疾,在丹江口市特殊学校就读。作为母亲的王某自离家出走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音讯全无,对三个孩子不闻不问,未支付过抚养费,不履行监护职责,给三个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为此三个孩子的祖母陈某于202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陈某担任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开展庭前社会调查。积极组织当地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被监护人所在地村委会、亲属代表、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听证,对被监护人的成长环境、目前现状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继而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更为适宜。公安机关亦向法院出具了王某在家属报案失联后将近一年时间未发现其活动轨迹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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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座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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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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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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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联合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看望小朋友

【判决结果】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在三个孩子的父亲程某去世后,本应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但王某在此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三个孩子长期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并未实际陪伴三个孩子,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致使三个孩子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并依法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三个孩子的祖母陈某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法院遂在作出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判决的同时,依法指定祖母陈某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决定由其祖母担任监护人,有效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撤销监护权是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一个温暖、有爱、有序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撤销监护权是一方面,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案件承办法官如是说。宣判生效后,法院将联合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持续对被监护人生活、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回访,协助被监护人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