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罗德政与潘明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明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5088.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潘明生,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生路6号2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30926****。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查证属实,并被本院依法拘传或拘留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潘明生财产线索且执行到位的,将执行到位标的款的30%作为奖励给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联系人李法官,0719-5667750,19007195836。
2.现场举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9-5217222,0719-5235553。
本院在执行罗德政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298668.5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 5月 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 4组 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90503****。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查证属实,并被本院依法拘传或拘留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凡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健财产线索且执行到位的,将执行到位标的款的20%作为奖励给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联系人李法官,0719-5667750,19007195836。
2.现场举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9-5217222,0719-5235553。
(2025)鄂0381执291号
本院在执行何生龙与毛伟买卖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毛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2339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毛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一路加油站附近。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80216****。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查证属实,并被本院依法拘传或拘留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凡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柏志红财产线索且执行到位的,将执行到位标的款的10%作为奖励给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联系人冯法官,0719-5226309,13329846076。
2.现场举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9-5217222,0719-5235553。
(2024)鄂0381执1139号
本院在执行刘强与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90954.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万军,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马家镇姬家坪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50109****。
二、悬赏条件
凡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万军财产线索且执行到位的,将执行到位标的款的2%作为奖励给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联系人刘法官,0719-5667750,18163195285。
2.现场举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9-5217222,0719-523555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悬赏公告有效期限:该案件执行完毕止。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其他说明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丹江口市人民法院。